“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这是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或忙于生计、或意识欠缺,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忽略了他们本应承担的教育子女的义务和责任,更没有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甚至在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例中,父母疏于管教也是原因之一。
江某是某职业学校的学生,因为使用网络过程中接触到了不良的信息,放假在家时父母没有进行合理监管,更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制止其不良行为,加之其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对自身不良行为放任自流,最终江某触犯了刑法。为了帮助江某的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使其充分认识为孩子提供物质生活保障之外进行有效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特别是防止江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出现再犯情形,溧阳法院在案件审理的同时向江某的父亲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常州市和溧阳市家庭教育名师工作室领衔人、溧阳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汪小西一起围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对江某的父亲开展普法教育。一方面告诫江某父亲在江某缓刑考验期内对孩子的言行举止都要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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