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行前需三思”
冲动之下易酿错
终让“自由”为“冲动”买单
冷静之后
违法人员叶某后悔莫及
……
案情回顾
近期,叶某带着几位家在外地的亲戚前去上兴镇一宾馆开房,前台工作人员沈某表示需出示开房人员的身份证件、健康码以及行程码才能登记入住,但叶某称其未带身份证,且同行中有一人未带手机无法出示健康码与行程码。
而后二人言语间发生争执,叶某先是对沈某进行了辱骂,之后又企图冲上柜台殴打沈某,被闻讯赶来的宾馆老板制止后,叶某又顺手拿起柜台上的广告牌砸向沈某,致沈某额头被缝四针。
事发后,违法人员叶某到上兴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询问,叶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3月19日,叶某因寻衅滋事被溧阳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来源:上兴小白、掌上溧阳
点击下方"分享",让更多人知道!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liyangshizx.com/lysgr/10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