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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亮溧阳市天目湖燕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溧阳市 时间:2017-10-19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民初号

朱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薇诉被告朱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92****)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朱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蒋薇赔偿款元。二、驳回原告蒋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朱亮承担24元,原告蒋薇负担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溧阳市天目湖燕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燕山茶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天目湖燕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燕山茶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溧阳市天目湖燕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元,承担以实欠货款数额为本金自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年4月6日止的利息损失元及以元为本金自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承担律师代理费元。二、被告溧阳市天目湖燕山茶园有限公司对被告溧阳市天目湖燕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溧阳市天目湖燕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燕山茶园有限公司负担元,由原告江苏腾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童华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缪建清诉被告童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赵志文、赵丽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计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周城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秀春诉被告周城宇(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9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房款人民币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年9月16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3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黄军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根来诉被告黄军民(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宋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一煤矿诉被告王昌彬、宋文龙(居民身份证号码:****)、周时明抵押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三被告对原告的主债权元、违约金元、利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元,共计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请求判令原告对三被告抵押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申请执行、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3月23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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