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通知
溧政发〔〕27号
各镇人民政府,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稳控商品房价格,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年度城区供地不少于亩。各镇可结合实际,适量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二、加大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开工建设;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一律不得办理抵押、出租、转让及其他变更登记手续。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依法应当收回的,必须在处理闲置土地联席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建筑许可证并开工建设,否则将停止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并同时启动强制程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建立价格审批联席会议制度,会商确定商品住宅项目备案价格。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备案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开发成本的%。
四、提高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在借款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清后,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预销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及时全面公开房源信息,政府主管部门同步公布销售情况。
六、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市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重点打击开发企业延期开发、囤积房源、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严格控制以使用权或一次性收取租金等形式变相销售行为。
市住建、国土、规划、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溧阳市人民政府
年3月25日
下附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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