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受聘于溧阳一家电器公司,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按月发放。年4月25日,该电器公司称经营状况恶化,实在无力承担用人成本,于是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电器公司于年9月30日前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元。就在同时,公司还陆续解聘了其余34位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14人。
年10月底因为公司迟迟不付经济补偿金
35位残疾人相约来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旋即指派了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慧华办理该案。张律师认为,以朱某为例,朱某提供了加盖电器公司单位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证明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一事已经协商一致,且对于补偿金额双方已明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张律师代为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近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这35位残疾人经济补偿金共元的要求。因电器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目前,这35位残疾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掌柜之家来源:常州日报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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