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吕某和朋友聚餐喝酒后,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吕某父母及子女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当时与吕某一起喝酒的朋友。因吕某父母经济困难,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听取了吕某父母等人的讲述,审核了相关材料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承办该案。接受指派后,王律师积极收集有关证据、分析案情,并及时向法院立案。在庭审过程中,吕某朋友(除杜某外)均向法院辩称与吕某并不相识,不应承担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等人在与吕某一起饮酒过程中,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应及时通知其家人过来接送或护送其安全回家,未尽到相互保护之义务,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溧阳市人民法院于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当时与吕某共同饮酒者向吕某父母及子女赔偿相应数额。年关将近,走亲访友聚餐喝酒自然是少不了,朋友之间的友谊不能仅仅体现在酒桌上,酒后的照顾义务也是友谊深厚的体现。另外,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因此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具有相互提醒、照顾义务或者极力劝阻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文明驾驶,拒绝酒驾,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他人、社会的负责。同时也提醒大家,过年饮酒要适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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