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将溧阳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予以公布: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领导干部落实执行“三个规定”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如实记录报告等情形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向相关人员打招呼,过问案件办理情况,通风报信或意图违法私了结案的;4.超越职权私自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处理意见的;5.干预司法人员审查案件,指使有关人员修改、更改起诉意见书等,使犯罪嫌疑人被从轻处理的;6.在受到干扰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履职办案,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的;7.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8.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
二、整治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1.在职检察人员:(1)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3)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旅馆等企业的;(4)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5)违反规定在经济、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利益的;(6)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7)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的;(8)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参股借贷的。2.离任检察人员: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1)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2)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在其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4.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检察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三、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1.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或者不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5.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导致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7.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该发现未发现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的;2.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3.对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监督不力的;4.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5.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6.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五、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3.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4.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5.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6.违反《检察官法》规定,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和司法掮客。
六、整治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
1.涉案财物的保管和存放是否规范、涉案财物是否有违规使用的问题;2.涉案财物的处置是否依法及时规范处理,是否存在未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法律文书、工作文书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问题;3.涉案财物管理是否有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以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
七、整治司法不规范
1.涉法涉诉信访等案件办理过程中,释法明理工作不充分、化解措施不扎实等问题;2.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的书面意见、申请收集调取书证材料、当面交流等事项,推脱应付等问题;3.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在案件公开听证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案件听证工作,介绍案情、释法说理不充分、不透彻等问题;4.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存在的办案程序不规范、文书制作使用不准确、案卡信息错填漏填乱填、应当上传的文书笔录未上传、文书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江苏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驻常州指导组
值班-,受理时间:教育整顿期间每天8:00-20:00。
邮政信箱:江苏省常州市21号邮政专用邮箱,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年6月15日。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教育整顿办公室
监督-,受理时间:工作日每天9:00-11:00、13:30-17:00。
电子邮箱:lyjcyjy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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