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民初号之一
溧阳市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溧城欣德隆五金机电经营部诉被告溧阳市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溧阳市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溧城欣德隆五金机电经营部支付货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华通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如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溧阳华耀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春年诉被告溧阳华耀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溧阳华耀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春年社会保险费.82元。二、驳回原告任春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之一
刘粉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淑宇与被告刘粉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5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粉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淑宇支付货款元,并承担自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刘粉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王程程、马斌:
本院受理原告朱正英诉被告王程程(居民身份证号码****)、马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程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正英各项损失合计.24元。二、被告马斌就上述赔偿款中的.2元与被告王程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王程程、马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之一
丁年生、郑传芝: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善志与被告丁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65****)、郑传芝(居民身份证号码****)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丁年生、郑传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善志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自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马善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合计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丁年生、郑传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之一
陈新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树友诉被告陈新国(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新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杨树友支付劳务费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陈新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曹扇义:
本院受理原告杨勇诉被告曹扇义(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8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天目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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