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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福周群丁云溧阳市腾邦新材料科技

来源:溧阳市 时间:2020-11-19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民初号

马小福、周群:

原告王起行与被告马小福(居民身份证号码****)、周群(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8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马小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起行借款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元为基数,自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王起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马小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丁云、溧阳市腾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马荣伟与被告丁云(居民身份证号码****X)、溧阳市腾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丁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荣伟归还借款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元为基数,自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余福生:

原告史萍萍与被告余福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余福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史萍萍归还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余福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徐明友:

原告高彪与被告徐明友(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7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徐明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彪归还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被告徐明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曹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明富建材批发部诉被告曹志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6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曹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明富建材批发部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志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刘相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强小娟诉被告刘相福(居民身份证号码:****)离婚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强小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强小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芮炳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浩平诉被告芮炳新(居民身份证号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芮炳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周浩平借款人民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诉讼保全费元,合计人民币元,由被告芮炳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雍自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其练诉被告雍自俊(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变更雍宇辰的抚养关系,雍宇辰随原告袁其练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雍自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余国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宗求生诉被告余国金(居民身份证号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余国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宗求生支付货款元,并支付自自年8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余国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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