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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问答

来源:溧阳市 时间:2018-3-2

溧阳市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问答

一、《溧阳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溧政规2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常政办发号)文件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规定的保障范围、保障对象产生的条件?

答:《办法》实施后(年12月1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征地补偿实行“征谁补谁”政策的,被征地农民成为保障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拥有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二是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土地必须被征用;四是征用达到一亩以上。征地低于一亩的,不产生保障对象,但下次征用可以累计计算,保障时间按照达到符合保障条件的时间认定。年12月1日后征地,因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家庭,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都可以列为保障对象;因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列为保障对象。征地补偿实行“征谁补谁”政策的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人员,征用一亩该户成员中产生保障对象一人,以此类推;征地补偿实行“集体统一分配”政策的以村组为单位确定保障人员,征地一亩保障一人,具体产生办法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保障对象不包括哪些人员?

答: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领取相应退休待遇的人员;2.已经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3.按照溧政发〔〕95号文件和溧政规发〔〕4号文件规定,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4.按照溧政发〔〕28号文件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的人员;5.其他不符合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

四、保障对象如何产生?

答:保障人员的具体对象由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的人数在本村民小组成员中提出名单(村民小组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名单)。征地补偿实行“征谁补谁”政策的,以户为单位确定征收土地保障安置人员名单;征地补偿实行“集体统一分配”政策的(征用承包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定征收土地保障安置人员名单,经所在村民小组成员的半数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征收土地保障安置人员名单经村委会审核,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经批准确认的保障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在当地张榜公示一周,听取群众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安置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确定。

五、保障对象如何申请办理?

被征地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所在村(社区),提出参加被征地社会保障的申请。各村(社区)根据征地协议、领取补偿资金花名册和征地花名册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提出申请的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确认。保障对象的所有申报材料由各镇(街道)负责保管,镇相关部门审核后必须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附件依据除身份证、户口本外,还必须包括征地协议、领取补偿资金花名册和征地花名册等直接反应保障对象征地亩数等准确信息的材料。

六、保障对象的年龄段如何划分?

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劳动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为60周岁以上。

上述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七、每个年龄段分别实行何种保障办法?享受何种待遇?

答:《办法》实施后新征地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办法:

(一)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已经领取安置补助费的家庭产生的16周岁以下的保障对象,不得再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二)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是指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补缴12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缴费年限,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往前一年开始计算;补缴标准按我市企业单位历年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所需费用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中缴纳。其中对距规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人员,补缴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差几年补几年”再予以补缴,补缴费用由参保个人承担。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在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前,在企业就业的,应当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被征地农民保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本人申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遇国家退休年龄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是指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女性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的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实行按月发放。选择参照养老年龄段人员直接领取养老补助金的,按照养老年龄段人员办理保障手续。

(四)养老年龄段人员,从实行社会保障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养老补助金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按月折算)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同时享受我市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八、个人分账户建立和使用

1.劳动年龄段人员个人分账户按照溧人社发〔〕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补缴12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建立。按照《办法》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与补缴12年的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差额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及镇财政各承担50%。养老年龄段人员个人分账户按照《办法》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建立。最低筹资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按月折算)标准的1.1倍乘以计算。

2.劳动年龄段人员的个人分账户,用于其所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养老年龄段人员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除个人按规定标准承担后,其余保障资金如何筹集?

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除个人按规定标准承担后,其余保障资金先由镇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照参保人数给予定额补助。

十、已经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已经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办法》规定参加保障后,如何处理?

答: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在征地前,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本息退还给本人。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年龄段人员养老补助金的,如其在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实际缴费,在按规定扣除已经领取部分的余额,退还给本人。

十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身故的,有何待遇?

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身故的,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十二、养老年龄段的人员身故后,个人分账户如何处理?

答:养老年龄段的人员身故后,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中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三、各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有哪些职能?分工如何?

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征地人员身份认定、信息采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当成立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落实相关工作。派出所负责上报对象户籍信息的确认;镇人社中心负责上报对象的已有保障情况认定和将市政府审批确定后的人员信息录入社保信息系统;镇国土所负责征地信息的确认和村民委员会上报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的初步认定,提请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保障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负责将确认的保障对象名单报市国土资源局。

十四、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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