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行初88号
陈志方、宋爱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翠琴诉被告溧阳市不动产登记局行政登记一案,因陈志方(居民身份证号码****)、宋爱琴(居民身份证号码****X)两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通知你两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苏行初88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赵翠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钟云才、杨林凤:
本院受理原告钟云法诉被告钟云才(居民身份证号码****)、杨林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6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钟云才、杨林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钟云法归还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以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年7月20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年1月20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诉讼保全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王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诉被告王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84****)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支付透支本金.75元、利息、滞纳金.41元,合计.16元(截至年2月18日),并支付自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及收费标准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陈伟、华勤妹: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诉被告陈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90****)、华勤妹(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6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5元,利息及罚息.13元(截至年3月24日),并支付自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元;三、被告华勤妹对被告陈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有权对被告陈伟登记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御景苑5幢2-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伟、华勤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溧阳市绿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荣生诉被告江苏三益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溧阳市绿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邱荣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邱荣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荣生诉被告江苏三益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溧阳市绿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邱荣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邱荣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治疗白斑医院白癜风全国十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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