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溧阳检察" 经审查,年5月,被告人蒋某无相关废水处置资质,擅自接收某公司高浓度化工废水,并私设暗管夜间偷排废水直接进入河道。经监测,废水中含有锌、镉、铅、铜等有毒有害物质,并且锌、镉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溧阳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调查取证,溧阳检察院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提起介入,就案件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以被告人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蒋某未提出上诉。
溧阳检察院公诉人表示:“此案为新环保法实施后,溧阳首例因环境污染而被判刑的案件。此次公开宣判,必将对溧阳市的环境污染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今后检察院将和全市相关部门以更强硬的态势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而最新的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法律的变革体现了国家重视依法推进环境保护、维护群众身心健康的决心。溧阳依山傍水,背靠万亩竹林,矿山等自然资源也相当丰富,相对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隐患也较多,这就要求我们不做对不起人民群众、对不起子孙后代的事,希望我们在发现危害环境的情况时积极举报,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实现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的新目标。
喜欢请点赞
赞赏
转载请注明:http://www.liyangshizx.com/lysmj/3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