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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妇幼保健院就患者朱XX在我院诊疗

来源:溧阳市 时间:2018-7-3

年4月1日,年仅一周岁的儿童朱XX在我院经抢救无效离世,引起大家关心,让家属难以面对和接受,我们同样深感痛心。医务人员也是普通人,也为人子女、为人父母。我们对其父母失去爱子的心情表示理解,对事件的发生表示遗憾。针对家属及网友对其病情的疑问,现将诊疗和后续的处理过程,客观说明如下,还请广大网友及患者家属予以理解。

一、诊疗经过患儿朱XX,男,一周岁。因“呕吐二天伴尿少”于年04月01日上午10:25收住入院,入院诊断:“上呼吸道感染(胃肠型)”。入院后予抗病毒、补液、补充电解质、纠酸等治疗,当晚7点左右孩子出现精神萎、面色苍白、腹部鼓胀,我院儿科主任诊察后建议转诊,7点45分左右患儿出现呕吐、面色紫绀、心跳骤停,立即组织抢救,医院儿科两位主任来院参加抢救工作,至当晚9点30分患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处理经过孩子宣布死亡后,我院立即向溧阳市卫计局汇报,卫计局当即介入并指派相关工作人员来我院参与协调工作。

当晚10点左右在警方公证下,医患双方共同对病历资料、输液袋、药品等进行了取证、封存工作。

当晚11点左右,医患双方在卫计局、警方(以下简称四方)监督下进行沟通及答疑工作,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四方约医院后再进一步沟通(患儿父亲在外地工作)。

04月02日上午,在卫计局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组织下,我院组织相关医护人员及总院儿科专家,对患儿的病情、诊疗方案以及死因进行了分析讨论,初步分析认为患儿死亡原因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发爆发性心肌炎”的可能性较大。同时医、患、警三方对事发过程的监控进行了调阅及拷贝。

04月02日下午三点,患儿父亲到院,四方在我院会议室进行了沟通及答疑工作,并告之了医患纠纷的合法处理途径,多次告知尸体的妥善保存和尸检的必要性及时限性,建议进行尸检以明确患儿死亡原因,我院表示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积极妥善处理解决该事件。

家属代表提出三点要求:1、要求与经治医师当面交流询问当时的诊疗经过。2、安排好家属的食宿。3、继续了解相关情况,经家属讨论后再决定下一步的相关工作(尸检、调解、司法鉴定等)。经协商,我院同意患方所提三个要求,并由警方安排医患双方到城南派出所见面,警方随即布置了相关工作,并通知双方到场。

当晚7点左右,经警方与家属代表协商,家属方同意将患儿尸体移至市殡仪馆进行冰冻以备尸检,我院立即联系了殡葬车辆来院。但家属方意见出现分歧,未能将尸体移至殡仪馆。随后家属将存放患儿尸体移至我院门诊大厅,并封堵大门、挂横幅、放哀乐、摆设灵堂。警方反复劝阻无效。晚11点左右,由当地村委会领导出面进行调解,凌晨1点左右家属同意将患儿尸体暂移回至我院抢救室。

04月03日上午,在警方再次安排下,继续进行前一天中断的家属代表与当事医生的沟通,当事医生回答了患方的提问,双方都对沟通没有异议,并同意进行下一步调解。

04月03日下午,家属数十人再次将存放患儿的冰棺材移至门诊大厅,并封堵大门、拉横幅、摆放花圈、放哀乐、砸碎玻璃等,劝阻无效,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我院拨打报警,下午4点左右,经反复劝阻无效后,警方将患儿尸体移至市殡仪馆进行保存。

04月04日,经我院和卫计局与家属沟通,同意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下一步沟通和协商。

04月05日,医患双方在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双方主要分歧为患儿死亡原因,家属认为死亡原因为第一瓶抗病毒药所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所致,而院方认为患儿死于上呼吸道感染并发爆发性心肌炎可能性较大。调处中心建议进行尸检以明确死因。

三、院方意见1、对于该不幸事件的发生,以及这次事件对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医院表示深切的同情和理解。

2、该事件发生后,院方和上级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到现场与患方积极沟通处理。院方继续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3、为了更好的处理好本次事件并明确患儿死因,我院建议进行尸体解剖明确诊断,并进行医学鉴定明确责任。如鉴定确认院方存在过失,院方将承担相关责任。

4、我们支持患者家属以合理合法的理性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不支持任何过激行为。

5、我们诚医院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治疗过程中的疑问,希望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携手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溧阳市妇幼保健院

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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