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苏执号
原告孙小萍诉被告蒋琴仙名誉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孙小萍系溧阳市溧城镇昆仑街道昆仑东苑社区工作人员,蒋琴仙系溧阳市溧城镇昆仑街道昆仑东苑社区居民。蒋琴仙因水泥错误放置被物管员清理而与孙小萍发生争吵。年1月10日至1月18日期间,蒋琴仙为发泄对孙小萍的不满,多次在溧阳论坛通过发帖文和上传视频的方式,披露了孙小萍的近景视频、工作单位,并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孙小萍进行谩骂,放任帖文和视频内容的扩散,客观上造成了孙小萍社会评价降低、人格贬损,侵害了孙小萍名誉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琴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发布在溧阳论坛上攻击孙小萍的网帖;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溧阳论坛”网站首页及“百姓生活”版块向原告孙小萍发布致歉声明,内容由被告蒋琴仙自行拟定,并在本院征求原告孙小萍意见后审核确定,自发布之日起连续置顶三十日,且不得设置回复。被告蒋琴仙逾期删帖及提交致歉声明文稿的,本院将在征求原告孙小萍意见后自行决定为原告孙小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时间和方式,相关费用由被告蒋琴仙负担。二、被告蒋琴仙赔偿原告孙小萍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元。判决生效后,蒋琴仙仅删除了溧阳论坛上的发帖,但拒不按判决发布致歉声明,孙小萍于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征求孙小萍意见后,依法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上。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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