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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住建委关于小区停车收费致广大市民的

来源:溧阳市 时间:2018-7-18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自年我市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以来,市委市政府通过大力开展老小区整治、城市长效管理等活动,加大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投资建设,城市面貌大为改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稳步提升。年11月17日,我市被评为全国文明城市。为持续深化文明城市建设,让广大市民享受更多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享有更多获得感,去年11月21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溧阳市深化文明城市建设三年(-年)行动计划》,旨在攻克“物业管理难”的“集中开展小区综合管理专项行动”正在按序开展,希望通过三年努力,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

经过前三年的文明城市创建努力,我市老旧小区面貌焕然一新,小区道路、排水管网、庭院绿化、停车场地等功能设施得到很大提升,但物业管理脏乱差现象目前在老小区、次新小区中还比较突出,全市小区不同程度存在车辆停放秩序混乱现象,个别小区车辆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占压损毁绿化现象严重。为巩固老小区整治成果,切实维护小区市政道路公用设施质量,我市今年自5月起,开展全市住宅小区停车秩序整治暨推进停车收费工作,计划全年分三批实施。第一批燕山南苑、昆仑花园、东方花园、山水名门、阳光之恋5个小区,已于5月20日起开展停车秩序整治,6月1日起推进停车收费。

燕山南苑等5个小区自开展停车秩序整治以来,得到了广大业主的拥护和大力支持,小区停车井然有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停车收费工作有序推进,大部分业主均能理性对待和理解支持。据统计,5个小区共有车位个,已订租个,订租率71.7%。

近日有部分业主通过集中反映情况、论坛发帖等形式对停车收费提出争议并进行了热烈讨论,这充分体现了广大业主关心小区事务,积极参与小区管理的热情,对此我们表示感谢!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开展本轮停车管理在政策宣传、工作发动上还存在许多不足,在此,敬请广大市民予以谅解!

为保障广大市民对推进停车收费政策的知情权,便于广大市民共建共享美丽家园,现将有关主要政策条文公布如下:一、《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第六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汽车停放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二、《常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代表任期与业委会委员任期相同。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换届选举的程序参照本规则中首次业主大会筹备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程序,或者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换届选举程序执行。三、《溧阳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非业主共有车位(库),房产开发企业不得只售不租,不得划设租赁区域和限制就近租赁,应在住区内醒目位置公示车位(库)出售、租赁信息,同时将公示信息报送属地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第三十条:未售租的非业主共有车位(库)不得设置限制车辆停放的障碍设施,应全部用于未购租车位(库)的业主和访客车辆停放,统一按临时停车费标准收取汽车停放费。第三十一条:签订的非业主共有车位(库)租赁协议,应约定所租车位(库)需要出售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20日前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第三十二条:房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设置障碍设施,阻碍业主共有的车位(库)或划设停车位的道路、场地进行汽车停放。业主共有的车位(库)或划设停车位的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汽车停放费。四、《溧阳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指导意见》第四条:大力推行开展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工作。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在严格遵守《溧阳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七章(车位(库)、停车管理)规定基础上,车辆停放应按照所在小区规定交纳汽车停放服务费。第五条:住宅小区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应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二)小区内车位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私家小型汽车停放,禁止擅自停放大型车辆;小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三)已购买车位(库)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库)内,所在小区不能满足“一户一车一位”情况下,不得占用公用停车位;(四)遵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管会决定)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管理规约和小区车辆管理制度,配合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五)依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按时交纳停车相关费用;(六)外来访客的车辆停放须服从车辆停放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物管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所得收益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物管会)成立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收益按照业主大会(物管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主要用于停车设施建设维护及补贴物业经费不足,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收支明细,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物管会)的监督。五、《关于明确各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内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的服务形式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一)汽车停放服务包月收费基准价(包括车位租赁费和汽车停放公共服务费)1、室外车位每辆每月元/辆、月2、室内车位(库)非营业性公共车位(库)和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简称人防车位,下同)元/辆、月;营业性配套车位(库)(包括建设单位自建的营业性配套车位,下同)出租的元/辆、月。(二)已出售产权或出让使用权的室内平面车位和地下封闭车库停放公共服务收费基准价为30元/月。(三)上述基准价可以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四)已出售产权或出让使用权的地面业主独用封闭车库不收停放服务费,只收物业公共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以使用面积为计费依据,在不超过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五)汽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汽车临时停放按次计费。每次停车时间为超过1小时(含1小时)至12小时(含12小时),收费标准为3元/辆。不足1小时不收费,连续停放时间每超过12小时的,增加一次计费,以此类推。

文明家园,需要你我同创。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持续深化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共同努力!如广大市民对相关政策还有问题和意见,敬请来电来人咨询,具体联系方式:

溧阳市物业管理处:溧阳市罗湾路8号建设服务大楼5楼

座机:-手机:顾先生彭先生

溧城镇物业管理办公室:溧阳市东大街号楼5楼

座机:-溧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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