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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马新明韩亮唐俊胡峰陈俊溧阳

来源:溧阳市 时间:2020-1-12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民初号

李林:

本院受理原告蔡贤君诉被告李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8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贤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56元、被告负担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马新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木金、朱荣芳、陈卿卿诉被告马新明(居民身份证号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4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韩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峰与韩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8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元,并自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承担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年4月8日下午14:00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唐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晖与唐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8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年4月8日下午15:00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胡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木金、朱荣芳、陈卿卿诉被告胡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83****X)、潘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年4月8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陈俊:

本院受理原告狄雪峰诉被告陈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8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年4月1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竹箦法庭(竹箦派出所隔壁)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溧阳市城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万长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溧城史建芳面店诉被告溧阳市城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万长月(居民身份证号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溧阳市城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万长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溧城史建芳面店粮油款人民币元。二、驳回原告溧阳市溧城史建芳面店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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