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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8日,溧阳市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在我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蒋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环境污染也入刑了!
发生了神马?
案件回顾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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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年5月,被告人蒋某无相关废水处置资质,擅自接收某公司高浓度化工废水,并私设暗管夜间偷排废水直接进入河道。经监测,废水中含有锌、镉、铅、铜等有毒有害物质,并且锌、镉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我市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调查取证,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以被告人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蒋某未提出上诉。
国家主席习近平曾经说过:
“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
发展不能以污染环境为代价,
相信通过此类案件的宣判,
能对我市污染环境的行为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保护好大家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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