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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于波李来妹董财良徐国华张峰

来源:溧阳市 时间:2018-7-24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民初号

李萍、于波、李来妹:

本院受理原告管超与被告李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82****)、于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77****)、李来妹(居民身份证号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欠款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董财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翟琴轩诉被告董财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78****)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迁让出租凭房屋;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人民币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10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徐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狄洪卫诉被告孙洁、徐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徐国华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徐国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孙洁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判令被告徐国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二名被告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4倍利率计算的利息(从年5月2日至还清为止);3、判令二名被告承担原告代理费用(暂定元);4、判令二名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10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张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缪逸民、王秀炜诉被告张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63****)、溧阳市中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在原告支付余款3万元的情形下,被告将东华园9幢2号门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令第三人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10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沈利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靳明翠诉被告沈利民(居民身份证号码****)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赵永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诉被告赵永忠(居民身份证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赵永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元,支付利息.46元(暂计算至年6月15日,自年6月1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并承担律师费元,合计.62元;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赵永忠单独所有的位于溧阳市燕山美林二区23幢3-室的房屋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债权数额为元)优先受偿上述债务;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黄忠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黄忠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72****X)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0万元并自年7月7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黄秋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志峰诉被告黄秋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81****)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刘雨莹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虞友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金荣诉被告虞友庆(居民身份证号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虞友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姜金荣支付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之一

蒋克慧:

本院受理了原告蒋忠保诉被告蒋克慧(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6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蒋克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忠保归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自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马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敏诉被告马乐(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87****)、傅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马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敏借款本金2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年2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马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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