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承诺的经济补偿金却迟迟不付。近日,经过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求助,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他们的全部请求。
事件回顾年8月,朱某受聘于溧阳一家电器公司,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按月发放。年4月25日,该电器公司称经营状况恶化,实在无力承担用人成本,于是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电器公司于年9月30日前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元。就在同时,公司还陆续解聘了其余34位残疾人,其中重度残疾14人。
年10月底,因为公司迟迟不付经济补偿金,35位残疾人相约来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旋即指派了
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慧华办理该案
张律师认为以朱某为例,朱某提供了加盖电器公司单位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证明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一事已经协商一致,且对于补偿金额双方已明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张律师代为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近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这35位残疾人经济补偿金共元的要求。
因电器公司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
目前,这35位残疾人
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内容来源|中国江苏网
本期编辑|支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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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线溧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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