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溧阳市对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溧阳市自年以来首次调整水资源费。
调整后,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取用地表水,公共供水水厂每立方米0.20元,高耗水工业自备取水每立方米0.3元,特种行业自备取水每立方米0.4元。取用地下水,浅层地下水每立方米2.7元,矿泉水、地热水每立方米1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在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基础上,限制高耗水和产能过剩行业用水以及超量取用水,建立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超定额取用水实行惩罚性征收标准。超出计划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超出计划30%以上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五倍征收。
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计划内用水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计划外用水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水,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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