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民初号
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荣生诉被告江苏三益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溧阳市绿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邱荣生就()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溧阳市绿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荣生诉被告江苏三益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市瑞腾塑胶有限公司、溧阳市绿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邱荣生就()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王文捷: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立新与被告王文捷(居民身份证号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文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立新归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自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王文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戴俊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建波与被告戴俊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7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戴俊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建波归还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戴俊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芮筱锋、狄亚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建波与被告芮筱锋(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78****)、狄亚军(居民身份证号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芮筱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梁建波归还借款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自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狄亚军对被告芮筱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芮筱锋、狄亚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曾庆德、黄小云、曾庆香: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群诉被告曾庆德(居民身份证号码:****)、黄小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81****X)、曾庆香(居民身份证号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曾庆德、黄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淑群借款本金元,并承担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自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曾庆香对以被告曾庆德、黄小云的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庆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曾庆德、黄小云追偿。三、驳回原告李淑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庆德、黄小云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那家医院制白癜风好北京白癜风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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